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聲請人 陳世烈 代理人 賴忠明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陳報目前打零工,請說明工作性質為何?並提出戶籍謄本、交通工具行照、109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另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二、聲請人陳報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總金額高於衛生福利部公告110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3,288元之1.2倍即15,946元,且均未提出任何單據及相關證明文件佐證,請補正說明其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有聲請更生之必要,為何其支出仍比一般人為高額,並提出相關單據及證明文件。另聲請人主張交通費每月需支出6,000元部分,請說明交通工具為何?如何計算。
三、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四、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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