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3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余彩娥
曾彩蓮 陳文茶 黃麗萍 林金月 陳武牆 吳翠華
徐慧俐 田種禾 彭毓中 相對人即債務人巨龍山莊法定代理人 高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余彩娥清償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彩蓮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文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麗萍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金月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武牆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翠華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慧俐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田種禾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毓中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三、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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