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喜雅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宥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6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