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押)被告甲○○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勝和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將其二人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二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吳佳薇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