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賴秀琴 被告 陳馨海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03年度壢簡字第16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林大鈞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