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 楊鈞程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昶傑 即詠鼎空間設計工作室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