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調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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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調字第913號
原 告 晶吉電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原告與金品軒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就被告公司已變更法定代理人部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