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小字第398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其友 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8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