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71號原告 周美珍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 律師被告 石忠正 訴訟代理人 李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6月9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胡世瑩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71號原告 周美珍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 律師被告 石忠正 訴訟代理人 李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6月9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