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6年度東小字第71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東小字第71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甲○○
       王建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東小字第71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仟玖
佰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利息總額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伍仟陸佰捌拾貳元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美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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