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19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ANTHIANHOCK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4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4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TANTHIANHOC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
一、TANTHIANHOCK於民國112年7月14日15時57分許入境來臺後之某時許,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搬磚小精靈」、綽號「無雙」、「 宏哥 」、「 阿興 」之成年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約定由TANTHIANHOCK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負責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向被害人出具偽造之工作證明文件、現金存款憑證收據以收取詐欺贓款,再將收取之款項依指示轉交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TANTHIANHOCK即與「搬磚小精靈」、「無雙」、「宏哥」、「阿興」及其等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一般洗錢等犯意聯絡,由所屬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21日18時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聚祥官方客服NO.218」,向吳清溝佯稱:下載投資軟體「聚祥APP」,依指示儲值資金,包含依指示匯款或面交現金,即可投資操作股票獲利云云,並與吳清溝約定由「聚祥官方客服專員」於同年月21日18時許,前往吳清溝位於雲林縣土庫鎮之住處(真實地址詳卷)收取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現金,惟吳清溝甫於同年0月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以同一手法詐欺得逞,已發現受騙並報警處理,故未陷於錯誤,乃佯裝答應配合「聚祥官方客服專員」前往其住處收款,「搬磚小精靈」遂指示TANTHIANHOCK持附表一編號4、6所示之偽造工作證件、現金存款憑證收據依約前往取款,並由「阿興」陪同TANTHIANHOCK,加以監控,TANTHIANHOCK於同年月21日18時許至吳清溝住處,依指示向吳清溝出示上開偽造之工作證件、現金存款憑證收據而行使之,嗣於收取吳清溝交付之400,000元現金之際,為據報在場埋伏之警員當場逮捕,因而未發生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且致所屬詐欺集團成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均未能遂行。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二、案經吳清溝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審判範圍:本案檢察官僅就原判決關於被告於112年7月21日18時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向告訴人吳清溝收取40萬元未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一般洗錢未遂罪嫌,不另為無罪判決諭知部分上訴(下稱本案一般洗錢未遂部分),並表示若認定有罪,則一併就原判決量刑部分上訴,原判決其餘不另為無罪判決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三部分),則不在上訴範圍(本院卷第136、154頁)。而本案一般洗錢未遂部分既經本院認定有罪(詳下述),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不含沒收部分),即為有關係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即併同上訴。是原判決罪刑部分與本案一般洗錢未遂不另為無罪判決部分,均為本院審判範圍,合先指明。
乙、證據能力部分:
一、關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供述證據部分: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中之供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惟上開條項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準此,證人即告訴人吳清溝於警詢中之供述,既不符合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之要件,依上開規定,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之證據。
二、關於其他犯罪之供述證據部分: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具傳聞性質之證據,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亦查無有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與本案待證事實又具有關聯性,均得採為證據。
丙、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之被害經過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照片、被告與「搬磚小精靈」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與「無雙」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暨譯文、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告之外人入出境查詢資料各1份(偵卷第37-61、123-125、137-149、217-259頁,對話內容如附表二所示)附卷可稽,且有如附表一編號1-2、4-6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依被告所述情節及卷內證據,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除擔任車手向告訴人收取款項之被告外,尚有負責發號施令、指示成員分工之「無雙」、「宏哥」、指示被告前往指定地點收款之「搬磚小精靈」、陪同以監控被告行蹤之「阿興」,及職司傳送LINE對話訊息予告訴人行騙之人;被告亦自承「無雙」那群人有5、6人,「無雙」、「宏哥」、「阿興」均為不同之人,其他成員我不知道綽號(原審卷第17、125頁),是本件涉案人數顯已達3人以上。且該集團組織縝密,分工精細,須投入相當成本及時間始能為之,並非隨機、偶然、暫時之一次性犯罪組合,核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牟利性及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甚明。又觀諸告訴人於警詢時供稱:因為我之前有被詐騙,所以這次詐騙集團成員約我面交,我主動告知警方,並配合警方約出詐騙車手,我將約定面交金額400,000元交給自稱專員之被告確認時,警方即出面將被告控制等語(偵卷第25-27頁),可見告訴人本次並未因集團成員對其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被告雖有著手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但未詐得款項而未遂。再者,倘若被告未經告訴人發覺,並於面交款項時經員警當場逮捕,則被告即有可能取得告訴人面交之款項,及依集團成員之指示,將贓款轉交與其他集團成員,而造成金流斷點、並掩飾、隱匿詐欺去向、所在之結果。是依上開情節及被告與該集團整體詐欺洗錢計畫以觀,應認被告已著手於一般洗錢行為,縱被告未及取得該款項,而未發生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亦僅是被告一般洗錢犯行未能遂行而已。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論罪部分:㈠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
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2條所定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罪,係指變造操行證書、工作證書、畢業證書、成績單、服務證、差假證或介紹工作之書函等而言,此等文書,性質上有屬於公文書者,有屬於私文書者,其所以別為一類者,無非以其或與謀生有關,或為一時之方便,於公共信用之影響較輕,故處刑亦輕,乃關於公文書與私文書之特別規定。而在職證明書,係關於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偽造關於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應論以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偽造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現金存款憑證收據(其上「收款公司蓋印」欄位內已蓋有偽造之「聚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經辦人員簽章」欄位內已有偽造之「 王豫勝 」署押、印文各1枚(原審卷第195、197頁),係用以表彰「聚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專員「王豫勝」向告訴人收取400,000元投資款項,已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堪認屬偽造之私文書;又不詳成員偽造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工作證件,係用以表彰「聚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外派專員王豫勝」之身分及職務,依上開說明,核屬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
被告明知上開現金存款憑證收據及工作證件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偽造之物,仍依指示攜帶,並於向告訴人收款時,出示該工作證及收據而行使之,自該當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起訴書漏未論及被告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未遂、一般洗錢未遂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並於審理時告知被告涉嫌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㈢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雖未親自以事實欄所示之詐欺手法
向告訴人施以詐術,惟其分擔出示偽造之工作證件、收據以取信告訴人,並向告訴人收取款項之車手工作,係在共同犯罪意思聯絡下,所為之相互分工,且被告之行為係實行詐欺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是被告就其參與之行為,係與「搬磚小精靈」、「無雙」、「宏哥」、「阿興」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之成年成員間,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經分工合作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目的,相互間就詐騙告訴人及洗錢之行為,具有相互利用之合同意思,而有犯意之聯絡,及分擔犯罪行為,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共同在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現金存款憑證收據上偽造「聚
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王豫勝」之署押及印文,均為其偽造該現金存款憑證收據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及被告共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工作證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各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㈤被告前未曾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經起訴繫屬於法院,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案乃被告首次犯行;又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該集團其他成員向告訴人施以詐術後,經由出示偽造之工作證件、現金存款憑證收據,向告訴人收取詐欺贓款,以實行共同詐欺取財之目的,被告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與首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一般洗錢未遂、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間,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雖實行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彼此間仍有部分合致,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㈥刑之減輕:
1被告著手於加重詐欺犯罪之實行而未遂,考量此部分犯罪情節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2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
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重罪以外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經查,被告所犯一般洗錢未遂犯行,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另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已自白,惟於偵查中則未就此部分給予被告自白之機會,然被告對於參與犯罪組織等構成要件事實,於偵查中供述明確(偵卷第9-10、11-18、111-116、263-269頁),不應將此不利益加諸被告,仍應認被告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組織犯罪防制第8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減刑事由;惟其所犯之一般洗錢罪未遂,參與犯罪組織,均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並已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因重罪無法定減刑事由,無從逕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於量刑時,仍應併予審酌上開減刑事由,及一般洗錢未遂罪應按既遂犯減刑之事由。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但查,被
告另犯一般洗錢未遂罪,與所犯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間,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未詳予斟酌,逕就被告本案一般洗錢未遂罪為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自有不當。檢察官上訴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罪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茲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具備工作能力
,卻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所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車手,負責依指示向被害人收取款項,依指示轉交贓款與其他集團成員,欲使該等犯罪集團得以保存不法利益,並製造金流斷點,使該等犯罪集團得藉此輕易隱匿真實身分,造成國家查緝犯罪受阻之風險。其雖非擔任直接詐騙告訴人之角色,惟所分擔取款車手之工作,屬本案詐欺集團實行詐欺犯罪不可缺少之分工行為;被告雖為警當場查獲,未能成功取得詐欺款項而未遂,仍對告訴人財產法益形成具體危險,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並危害社會治安,所為殊無可取;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告就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未遂犯罪為認罪陳述,依上所述,其所犯上開2罪合於自白減刑之規定,得為量刑有利因子;又考量其於本案詐欺集團所擔任之角色、分工,尚非屬整體詐欺犯罪計畫中,對於全盤詐欺行為握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角色,參與犯罪之程度、手段,與集團首腦或核心人物存有差異;綜合上情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兼衡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父母已過世,由祖母及叔叔扶養長大,其在馬來西亞從事鋁窗安裝工作,為賺錢而短期入境來臺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檢察官、告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對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六、驅逐出境之說明: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之外國人,於112年7月14日經許可入境來臺,停留期限至同年8月13日止,有被告之外人入出境查詢資料在卷可參(偵卷第47-53頁)。被告目前在我國已無合法居留權源;審酌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嚴重破壞我國治安,本院認不宜任令被告繼續居留於我國境內;復參酌被告自陳:希望本案能盡快解決,讓我盡快返回馬來西亞等語,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段可芳提起公訴,檢察官羅袖菁提起上訴,檢察官蔡英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睿軒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扣案物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扣得人)內容備註1IPHONESE銀色手機(IEMI碼000000000000000號)1支TANTHIANHOCK供本案聯絡所用之物。①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卷第37至43頁)②扣押物品照片(偵卷第59、61頁;原審卷第195、197、201頁)2IPHONE8白色手機1支TANTHIANHOCK供本案聯絡所用之物。3華為廠牌深藍色手機(IEMI碼000000000000000號)1支TANTHIANHOCK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4現金存款憑證收據2張TANTHIANHOCK①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②其上「收款公司蓋印」欄位內已蓋有偽造之「聚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經辦人員簽章」欄位內已有偽造之「王豫勝」署押、印文各1枚(影本參原審卷第195頁)。5高鐵票根3張TANTHIANHOCK證明本案犯罪之證據。6偽造之工作證件1組TANTHIANHOCK①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②證件封套內含有表彰「聚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外派專員王豫勝」身分、職務之工作證明文件(偵卷第59頁照片)。71,000元鈔票(新臺幣)9張TANTHIANHOCK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附表二:被告與「無雙」間TELEGRAM對話內容暨譯文編號日期TELEGRAM對話內容及通話時間【「無雙」(下稱A)與被告(下稱B)】備註1112年7月17日A:第一天上班還習慣嗎?【12:50】。B:語音檔(譯文)【12:50】我還在旅館這邊。A:好。【12:51】A:還沒上工就對了,可能晚一點才上班。【12:51】B:語音檔(譯文)【12:51】可能是吧。A:嗯你們三個都在一起嗎?【12:52】B:語音檔(譯文)【12:53】不,不一樣地方。A:好的。【12:54】B:語音檔(譯文)【3:13】哥,他們叫我來到麥當來這邊,他們還沒來到嗎。A:兄弟你等他們一下。【3:16】B:語音檔(譯文)【3:16】好的好的。A:還習慣吧,有沒有什麼不懂的都可以問前輩。【3:16】B:語音檔(譯文)【3:25】我不懂我就是問。B:語音檔(譯文)【3:25】他們叫我來麥當勞,我來麥當勞等他們。A:你早上有出去工作了嗎?【3:26】B:語音檔(譯文)【3:26】還沒有喔還沒有。A:好。【3:26】A:那你在那邊等他們一下。【3:26】B:語音檔(譯文)【3:27】在這裡等他們。B:語音檔(譯文)【3:27】對的對的我是John。A:你是John嗎?【3:27】A:好。【3:27】A:OK。【3:28】B:語音檔(譯文)【3:27】 阿肥 。A:等到了嗎。【3:52】B:語音檔(譯文)【3:52】還沒到。A:你可以在群組問一下。【3:59】B:語音檔(譯文)【3:59】好的,兄弟,我問一下。A:貼圖。【3:59】B:語音檔(譯文)【4:25】兄弟,但是我這邊沒有錢好搭車。A:他們叫你搭車嗎?【4:26】A:你說一下。【4:26】B:語音檔(譯文)【4:26】還有他叫我搭車不知道去哪裡,我不知道路。A:嗯你跟他們說一下會幫你解決的。【4:27】A:他們不是說司機在路上嗎。【4:28】B:語音檔(譯文)【4:30】他叫我走200公尺走路就到了。A:他問跟你對接的兄弟看看可能車子在那邊嗎?【4:32】B:語音檔(譯文)【4:32】我雨個兄弟不知道在哪裡。A:工作在不同的地方。【4:33】A:沒有在一起的。【4:33】B:語音檔(譯文)【4:50】喔我懂我懂。A:貼圖。【4:53】B:語音檔(譯文)【4:54】下次誰來過來走這裡。B:語音檔(譯文)【4:54】電話的充電都沒有帶。A:等等你在看一下怎麼衝電。【4:55】B:然後去找客人的時候如果客人有問題你就說問客服就可以了。【4:55】B:語音檔(譯文)【4:56】這是什麼意思,看不懂哥。A:你去找客人的时候,如果客戶問題比較多你不會回答就推给客服说找客服諮詢就可以。【4:57】B:語音檔(譯文)【4:58】你是說有人家問到我在這邊幹嘛,就說在這邊等朋友。B:語音檔(譯文)【4:58】你的意思是這樣嗎。A:不是…。【4:59】A:你等等去工作的時候會遇到客人。【4:59】B:語音檔(譯文)【5:00】可以用說的嗎,用說得比較明白。A:晚點會有人教兄弟你然後晚點在打給你。【5:02】B:語音檔(譯文)【5:03】我在這裡等你們嗎。B:語音檔(譯文)【5:03】那我先去休息一下。A:嗯兄弟你看一下誰去載你。【5:06】B:語音檔(譯文)【5:06】好的。B:語音檔(譯文)【5:06】要我會跟你說兄弟。A:好的。【5:06】B:語音檔(譯文)【5:07】你聯絡到 阿福 跟阿公嗎。A:他們現在在工作。【5:27】A:晚點才會聯絡。【5:27】B:語音檔(譯文)【5:27】OK、OK。A:貼圖。【5:28】B:語音檔(譯文)【5:28】我要在這裡等多久,我幾時開工。A:他們在安排了等一下喔。【5:30】B:語音檔(譯文)【5:30】好的好的。B:語音檔(譯文)【5:47】好了可以了,要等到明天才做工。B:語音檔(譯文)【5:47】我們那邊繼續住對嗎,他的卡在我這邊,下午我已經先還了1500元。A:你問他們一下。【6:04】B:語音檔(譯文)【6:04】問誰啊,問誰啊。B:語音檔(譯文)【6:05】他們來接我了,我在這裡。B:語音檔(譯文)【6:05】今晚住的地方要再付錢,明天到12點要再付錢。B:語音檔(譯文)【6:05】卡在我這裡我拿著。A:你原本跟誰住一起。【6:30】A:還是各自睡各自的。【6:31】B:語音檔(譯文)【6:31】我們三個人就住在一起。B:語音檔(譯文)【6:31】再來就不知道了。B:語音檔(譯文)【6:31】我本來跟我阿公住在一起。A:他們沒有載你嗎?【6:32】A:你現在在哪裡?【6:32】B:語音檔(譯文)【6:32】不知道他在哪裡。A:我說你啊兄弟。【6:33】A:你在房間嗎。【6:33】B:語音檔(譯文)【6:33】對我在房間。A:他們叫你回去等的嗎?【6:34】B:語音檔(譯文)【6:34】不是,我是在另一區的房間。A:就是換了一個新的房間對嗎?【6:34】B:語音檔(譯文)【6:35】對阿,我換新的一個房間。A:好的。【6:38】B:語音檔(譯文)【6:39】你知道我在哪裡嗎。A:兄弟在哪裡?【6:51】B:語音檔(譯文)【6:53】我們現在過去吃飯。B:語音檔(譯文)【6:53】你在哪裡兄弟。B:語音檔(譯文)【6:53】好的好的;A:兄弟你跟誰吃飯。【6:54】B:語音檔(譯文)【6:54】跟我們去吃(另一名男生的聲音)A:嗯嗯。【6:55】A:好的。【6:55】B:語音檔(譯文)【6:55】吃飽了嘛,兄弟。A:吃了兄弟你們先吃。【6:55】B:語音檔(譯文)【6:56】好的,兄弟。B:語音檔(譯文)【8:16】我現在沒有用手機了,只剩下用這支手機。A:用這台手機而已對嗎。【8:17】B:語音檔(譯文)【8:18】對的對的。A:你們吃完飯啦。【8:19】B:語音檔(譯文)【8:19】吃完飯了。A:好的你先休息剛剛介绍人打给兄弟你了嗎?【8:22】B:語音檔(譯文)【8:22】我還沒有聯繫到我的兄弟。B:語音檔(譯文)【8:23】這樣你幫我跟 洪哥 說一下。A:嗯。【8:23】對話紀錄(偵卷第247至259頁)2112年7月18日A:兄弟早上好!【8:22】B:語音檔(譯文)【8:22】我還沒有聯繫到我的兄弟。A:起床啦。【8:23】B:語音檔(譯文)【8:23】這樣你幫我跟洪哥說一下。A:聽不太到。【8:24】B:語音檔(譯文)【8:24】什麼什麼意思。A:這個聽不懂沒事。【8:25】A:你們原本的手機被保管起來了是嗎?【8:26】B:語音檔(譯文)【8:26】是阿,是阿。B:語音檔(譯文)【8:26】自己的手機被收起來了。B:語音檔(譯文)【8:27】這字太老了看不清楚。A:好的因為好像你們家人在找你們晚上我跟他們問問看能不能先讓你們聯絡,下這樣。【8:29】B:語音檔(譯文)【8:35】是啊,我家人找我,沒什麼啦,他只是怕我的腳有問題。A:你的腳怎麼了?【8:43】B:語音檔(譯文)【8:44】沒有啊,我有另一隻腳是斷過的。B:語音檔(譯文)【8:44】沒怎麼了,兄弟。B:語音檔(譯文)【8:44】我在休息。A:那你先休息一下吧晚點準備忙了。【8:45】B:語音檔(譯文)【8:45】好的好的。A:今天有派你出去嗎?【11:45】B:語音檔(譯文)【11:45】什麼啊,兄弟。B:語音檔(譯文)【11:46】我哪裡都沒去,在房間而。A:了解。【11:46】B:語音檔(譯文)【11:46】那是什麼字啊。A:明白。【11:46】A:昨天不是和你說今天會派工作給你嗎?還是晚一點呢?【11:47】B:語音檔(譯文)【11:47】你是說工作啊,我還不懂ㄟ,沒人來接我。A:嗯。【11:47】A:好的晚一點有工作再跟我說一下。【11:47】B:語音檔(譯文)【11:47】好的,兄弟。B:語音檔(譯文)【11:57】兄弟,我住的這裡要退房了。A:好的已經安排著。【12:02】B:語音檔(譯文)【12:02】好的好的。B:語音檔(譯文)【12:16】兄弟,你幫我安排拿我的電話過來一下,我怕我的家人,還是小孩子找我找不到。A:會的下班後我會跟他們說。【12:20】B:語音檔【12:21】A:工作的时候不懂多問他們别出錯了兄弟這個工作其時不難就是細節做好就可以了。【3:03】B:語音檔(譯文)【3:04】好的好的,兄弟。A:加油。【3:24】B:語音檔【3:24】A:目前還順利嗎?【6:06】B:語音檔(譯文)【6:09】今天沒做工。B:語音檔(譯文)【6:09】跟阿福再一起。A:兩個人都沒做嗎?【6:32】B:語音檔(譯文)【6:33】是阿,兩個人都沒有做。A:下午不是喊你們上班嗎?後來取消了?【6:33】B:語音檔(譯文)【6:34】沒,沒上班。3112年7月19日A:昨天都有跟家人聯繫到了吧。【1:44】B:語音檔(譯文)【1:45】有啊有啊,假如我做工的時候就不能聯繫你,可能晚上下班的時候才能夠聯繫你。A:嗯。【1:46】A:你們現在在旅館休息嗎?【1:46】B:語音檔(譯文)【1:50】對我們現在在旅館,我們要換房間。A:好。【2:21】A:兄弟看怎樣在跟我們說吧。【2:22】B:好。【2:23】A:兄弟聽說你腳今天扭到了還好吧。【2:34】B:語音檔(譯文)【7:35】沒有那天的另外一隻是好的,這隻是有放過鐵的,扭到扭到。B:語音檔(譯文)【7:35】是上坡沒有看到。B:語音檔(譯文)【7:35】沒是啦,沒是啦。A:還沒兄弟呢?【7:36】A:辛苦了。【7:37】B:語音檔(譯文)【7:37】A:趕快去吃飯吧。【8:06】A:慢慢來不急。【8:20】B:語音檔(譯文)【8:26】好的妤的。A:貼圖。【9:18】B:語音檔(譯文)【10:41】哥,我出去囉。B:語音檔(譯文)【10:41】剛吃完藥,休息囉。B:語音檔(譯文)【10:41】音樂聲。A:好的聽點音樂好好放鬆休息,明天把業積拼起來加油兄弟。【10:52】4112年7月20日B:語音檔(譯文)【6:51】OKOK好的。A:早上好。【8:01】B:語音檔(譯文)【8:02】早上好,兄弟。A:是的。【8:03】A:七點就起床的。【8:03】B:語音檔(譯文)【8:03】我6點就起來了,因為親戚去世了。A:怎麼會這樣生病嗎?【8:04】B:語音檔(譯文)【8:06】是啊,生病啊,去世了。A:恩…【8:08】A:辛苦了。【8:08】A:節哀。【8:14】A:兄弟今天工作還順利嗎?【6:03】B:語音檔(譯文)【6:13】順利啊,哥,7/23號我要去機場了,跟洪哥說一下。A:23號會去機場嗎?你們有溝通好嗎還是。【6:18】B:語音檔(譯文)【6:25】對,因為我飛機是24號,23號是要去機場用飛機單出來。B:語音檔(譯文)【6:25】提早一天。A:沒事兄弟你說的是24號回去的飛機對嗎?【6:32】B:語音檔【6:32】A:那個不用提前去沒關係然後我們具體看工作安排如何他們都會幫你安排好的。【6:33】B:語音檔(譯文)【6:34】什麼意思,看不懂。A:嗯。兄弟妳說家裡面的那個問題是嗎?。【6:34】B:語音檔(譯文)【6:35】是的是的,我家的事,你也知道。A:嗯好的那你這幾天就辛苦了一點然後晚點需要幫你跟公司溝通嗎?【6:39】B:語音檔(譯文)【6:40】這個什麼意思看不明白。B:語音檔(譯文)【6:40】還是晚一點我打給你。A:好的。【6:44】A:你一個人坐下去啊。【6:45】A:辛苦了。【6:45】A:有沒有先吃飯。【6:45】B:語音檔(譯文)【6:45】吃不下。B:23。【6:47】B:語音檔(譯文)【6:48】7/23要到機場。B:語音檔(譯文)【6:49】7/23晚上。A:嗯好的晚點我會幫你溝通的。【6:50】A:今天的腳還好嗎。【6:50】B:語音檔(譯文)【6:50】一隻好了,一隻是放鐵的比較不舒服。A:兄弟腳多休息鐵什麼時候才能拿掉。【6:52】B:語音檔(譯文)【6:54】拿不出來了。B:語音檔(譯文)【6:54】我不懂什麼時候拿出來,要去醫院檢查。A:嗯多久了。【6:58】A:需要時間才可以。【6:58】B:語音檔(譯文)【7:01】還有2年多。A:兩年多還不能拆啊。【7:17】A:是車禍嗎?【7:17】B:語音檔(譯文)【7:18】是的是的,意外意外。A:嗯多注意身體。【7:19】B:OK【7:20】A:看起來挺嚴重的。【7:21】B:語音檔(譯文)【7:23】等到時候你看到我本人的腳就知道了,你看我的腳一隻是…A:是的。【7:26】B:語音檔(譯文)【8:23】哥,我到了。A:好的。【9:02】B:語音檔(譯文)【9:09】哥哥我到這邊休息房了,但是有些不明白的你要跟他們講,教他們多多指點一下。A:肯定的我會請他們好好照顧你的你辛苦了兄弟。【9:12】A:你有任何不明白的也可以提出來沒問題的。【9:12】A:記得先吃飯。B:語音檔【9:13】B:語音檔【9:13】B:語音檔(譯文)【9:33】哥,有些東西他們問我,我都不明白。A:晚點或者明天我在打給你。【10:11】A:我也還沒吃。【10:11】B:語音檔【10:12】A:你多少吃點吧。【10:12】B:語音檔【10:12】A:我在忙著。【10:12】B:語音檔【10:12】A:對阿你也是。【10:14】B:語音檔【10:26】B:語音檔【10:28】B:語音檔【10:37】A: 晚安 兄弟。【11:00】5112年7月21日B:語音檔【4:58】B:語音檔【5:45】A:早上好。【8:05】B:語音檔【8:05】A:高雄今天熱嗎。【12:33】B:語音檔(譯文)【12:34】對阿,好熱喔。A:已經在外面跑了嗎?【12:34】B:語音檔【12:38】A:好。【12:43】A:有吃飯吧?【12:44】A:今天做多少了。【12:44】B:語音檔【12:46】B:語音檔(譯文)【12:47】做2、3單了。B:語音檔【12:50】A:好。【12:50】B:貼圖【12:50】A:高雄不錯。【12:51】B:語音檔(譯文)【12:52】他們帶的方式就會比較不一樣。A:習慣一下每個地方都有些不一樣的但是今天的量也起來了。【12:53】B:語音檔【12:54】A:如果真的不習慣地方可以跟我們說我會幫你說然後腳盡量多休息有鐵在裡面確實辛苦我明白。【12:56】B:語音檔(譯文)【12:57】明天做完就回去了,我24號要回去。A:24號我知道兄弟的情况我目前溝通著你放心,但是你們可以再考慮一下多待幾天賺多一點回去多待幾天可以多賺個一萬馬幣以上幫助家裡也是一個選項。【1:00】B:語音檔(譯文)【1:02】不必了,下一批吧…洪哥…等我把東西處理好,才過來。A:嗯沒事。【1:02】B:語音檔(譯文)【1:03】我們見面再講。A:我不會勉强人的這是你情我願的我會去溝通協調。【1:03】A:兄弟放心。【1:04】B:語音檔(譯文)【1:05】回去我處理好東西,會多派幾個人過來。A:嗯你到时候跟找你過来的兄弟聯絡就好。【1:08】B:語音檔【1:08】A:我們就會安排。【1:08】B:語音檔(譯文)【1:54】好的,到時候回馬來西亞,我就說我有這個朋友。A:貼圖。【1:54】B:語音檔【1:54】A:還沒等等再吃。【1:55】B:語音檔【1:57】A:兄弟呢還在公園休息嗎。【1:57】B:語音檔【1:58】A:貼圖,找地方坐著。【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