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78號
調解筆錄原告即被告 林俊楠 原告即被告 洪瑋澤 被告 吳承龍 被告 吳宗哲 被告 陳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78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274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李正雄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林俊楠原告即被告洪瑋澤被告吳承龍被告吳宗哲被告陳柏勳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林俊楠原告即被告洪瑋澤被告吳承龍被告吳宗哲被告陳柏勳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林俊楠、洪瑋澤、被告吳承龍、吳宗哲、陳柏勳五人無條件達成和解。
二、原告即被告林俊楠撤回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749號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即被告洪瑋澤撤回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749號傷害罪、毀損罪刑事告訴。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林俊楠原告即被告洪瑋澤被告吳承龍被告吳宗哲被告陳柏勳調解委員李正雄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