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告 易言璟

被告 徐憶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沙交簡字第520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吳俊螢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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