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8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施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伍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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