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小字第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施崑寶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勝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吳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