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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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吳明吉具保人蘇雅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7年度執字第5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雅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吳明吉因違反妨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蘇雅菁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
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3頁)。茲因受刑人逃匿,經傳、拘無著等情,分別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檢察官通知書、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各1紙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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