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87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蔡玉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049元,及其中新臺幣26,491元部分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玉鶯於0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2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9,049元整未為清償(消
費款26,49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658元整及違約金9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6,491元自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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