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世彬 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林四 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登編 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沈 規矩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汝珍 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汝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鎂銀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鑫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世彬清償新臺幣 陸佰陸拾肆萬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林四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登編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沈規矩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汝珍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汝鳳清償新臺幣捌佰叁拾貳萬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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