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
第1審調解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