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27號上訴人常宏春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99年6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7年度南簡字第12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魏玉英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