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898號聲請人 林炳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侯秋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先前已執票號TH0000000本票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請 陳明 就同一張本票重複聲請之必要。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