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9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64號原告 葉斯桂
彭玉麟 戴兆華 戴乾金 潘忠政 程美玲 黃慧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 律師
蔡雅瀅 律師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人 張子敬 (署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參加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
姜照斌 律師 黃郁炘 律師
參加人經濟部工業局代表人 呂正華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
蔡佩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9年3月1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1964號裁定關於命經濟部工業局參加訴訟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略以:㈠民國86年間東鼎液化瓦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鼎公司)提出「桃園縣觀塘工業區(含工業專用港)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同年11月8日被告就該案作成「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88年7月14日被告就「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審查結論。89年4月27日被告就「桃園縣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審查結論。嗣東鼎公司擬增加LNG汽化廠區面積及空氣液化設備等,提出「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經被告審核修正通過,於89年8月作成定稿本。其後,東鼎公司擬籌建觀塘電廠、增建廢水處理設施、變更工業區平面配置、調整填海造陸施工期程,提出「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第二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經被告審核修正通過,於91年5月做成定稿本。東鼎公司擬將南北兩條聯外道路納入編定範圍,增加面積並納入飛砂防止之保安林,提出「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第三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經被告審核修正通過,於91年7月做成定稿本。嗣東鼎公司擬縮減部分開發面積,提出「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變更內容對照表」,經被告審核修正通過,於93年2月做成定稿本。其後,被告於106年4月7日准許「桃園市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開發單位,變更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東鼎公司於106年5月18日解散。㈡原告以其等為上開開發案歷次環評處分之利害關係人,於108年6月21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向被告申請程序重開並撤銷、廢止觀塘工業區、工業港開發計畫歷次環評處分,為被告108年7月1日環署綜字第1080045267號函(下稱原處分)駁回,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依原告108年6月21日申請書准予程序重開並作成撤銷或廢止觀塘工業區、工業港開發計畫歷次環評處分。
三、本院109年3月18日108年度訴字196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本件訴訟之結果,對系爭工業港開發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下稱工業局)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工業局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惟因系爭工業港開發單位業經變更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並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108年6月19日環署綜字第1080040585號函予以備查,是工業局已非系爭工業港開發單位,原裁定關於命工業局參加訴訟部分,應予撤銷,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楊得君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