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0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台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發如附件之台灣中區郵政管理局第36支局第六三六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96年6月15日就其於同年5月29日所發之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