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3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陳高 CarlC.聲請人即收養人艾芮客黛爾何琢E.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莊秋霞 前列二人共同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蔡閔勳 法定代理人 蔡靜萍 法定代理人 蔡銀栓 之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陳高CarlChin(男,民國五十七年八月五日即西元0000年0月0日生,美國護照號碼:M00000000號)、艾芮客黛爾何琢EricaDaleHerzog(女,民國五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即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美國護照號碼:M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三日起共同收養蔡閔勳(男,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即西元0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泰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