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 施蔡秀花 即 施杰甫 之繼承人
施惟斯 即施杰甫之繼承人 施易伸 即施杰甫之繼承人 施忻妤 即施杰甫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明雄
黃英豪 黃元暘 即 黃建中 黃 陳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10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黃明雄、黃英豪、黃元暘即黃建中、 黃陳素琴 對聲請人負債2,427,580元,已屆92年10月18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241│建│332.4│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618│新東段241地號│住房、儲藏室│1層:135.9││4/5│││││鋼筋混凝土造│2層:134.21│││││├───────┤共5層│3層:134.21││││││新興路51巷6號││4層:134.21││││││││5層:134.21││││││││地下層:190││││││││││││││││合計:862.74│││├─┴──┴───────┴────────┴──────┴─────┴────┤│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