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彰化縣二林上列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92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何秀燕法官楊真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柯裕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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