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救再字第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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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救再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救再字第6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111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救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500元。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以111年度救字第3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嗣本院審判長於111年6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存卷可佐。從而,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孫奇芳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