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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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87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務人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蕭裕興人債務人 蕭黃美珠 債務人 蕭博鴻 債務人 蕭伊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⑴新臺幣陸億貳仟叁佰陸拾貳萬壹仟伍佰玖拾陸元⑵美金壹佰柒拾叁萬柒仟陸佰肆拾叁元捌角伍分,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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