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8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8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8682號債權人 丁氏碧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LECONGMINH 黎公明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啟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新北市五股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胡美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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