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4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廖琦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0/02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0元及專案補貼款$24000元共計新臺幣$2400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