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減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減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光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住址應更正為「住南投縣○里鄉○○路○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裁定有如上之誤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