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204號

原告 徐林秀香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 律師

被告 林王雪枝

林錦妙

林雅萍

林曉雯

林少婷

林貞雄

王秀英

林廷諺

林品辰

林冠雄

黃銘勳

吳黃郁麗

黃郁玲

林秀桃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

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再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1款前段、第2款

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

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同繼承之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核屬遺產分割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陳麗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