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491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詹雅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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