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3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40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032號原告甲○○
乙○○被告連江縣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丙○○主任)住同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6年7月26日上午10時2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錫賢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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