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償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42號原告 翁錦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勳隆 因償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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