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40號聲請人株式会社NEWJAPAN法定代理人畔柳直樹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上列聲請人株式會社NEWJAPAN因與相對人 黃馥翊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株式會社NEWJAPAN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本票(票號:CH193802)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