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740號聲請人基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基甸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基甸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捌佰陸拾伍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