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70號再審原告 高聖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靖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6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0,000元,應徵同一審級再審之訴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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