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元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元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元郎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許元郎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8月確定後,於民國109年12月4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202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20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向本院聲請裁定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