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067號債權人 林峻漢 債務人潮報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親廣 債務人王世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玖佰捌拾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編號│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1,725,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02│225,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03│720,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04│360,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05│600,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06│645,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07│525,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08│375,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09│225,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10│240,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11│720,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12│360,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13│600,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14│645,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15│525,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16│375,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17│240,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18│600,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19│600,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20│600,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21│600,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22│600,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23│600,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24│600,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25│600,000元│103年11月18日│年息百分之六│├──┼───────┼───────┼───────┤│026│525,000元│103年11月11日│年息百分之六│├──┼───────┼───────┼───────┤│027│375,000元│103年11月11日│年息百分之六│├──┼───────┼───────┼───────┤│028│1,500,000元│103年11月11日│年息百分之六│├──┼───────┼───────┼───────┤│029│3,500,000元│103年11月11日│年息百分之六│└──┴───────┴───────┴───────┘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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