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投簡字第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投簡字第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投簡字第49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建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1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建嵐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廖建嵐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裁定令觀察勒戒,於111年1月6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自應予依法追訴處罰。
三、被告所為是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戒除毒品,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致己身陷於毒害,犯後坦承犯行,及施用毒品具有成癮性,以傷害自己之身心健康為主要損害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1003號被告廖建嵐男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0號居南投縣○○市○鄉路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建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詎其仍無法戒除毒癮,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7月21日9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南投縣○○市○鄉路000巷00弄00號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7月21日9時25分許,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對廖建嵐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建嵐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本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委託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8月11日出具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檢察官王元隆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怡玫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