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730號聲請人 陳琦鈞 法定代理人 陳宥宏 聲請人 黃勝彥 聲請人 黃承恩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建中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陳琦鈞之子 王柏廷 、 陳彥廷 是否欲拋棄繼承,若欲拋棄繼承,應一併提出:
1.王柏廷、陳彥廷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其上應蓋有法定代理人陳琦鈞,及陳琦鈞之法定代理人陳宥宏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2.王柏廷、陳彥廷之法定代理人陳琦鈞,及陳琦鈞之法定代理人陳宥宏,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其上應蓋有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聲請人黃承恩之可能監護人黃勝彥,為未成年人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其上並應蓋有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三)聲請人黃承恩之法定代理人黃建中之印鑑證明,並於未為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影本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