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小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62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林淳佑 被告 吳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688元,及自民國113年0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民國110年06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自上開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機動調整。被告至113年01月29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7,688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0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等情,並有中國信託個人貸款申請書(勞工紓困貸款)、約定書(勞工紓困貸款)、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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