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字第112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同段二五
九三五建號建物(如附件台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一日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斜線部分包括第一層面積一五五點
四八平方公尺及涼棚六九點八八平方公尺)遷出,並將上開房屋
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壹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一日起至遷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房屋為止,按月給付原告新
台幣陸仟肆佰柒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5年12月18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
投標買受被告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上
之同段25935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如附件台南市東南地政
事務所95年9月1日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斜線部分包括第一
層面積155.48平方公尺及涼棚69.88平方公尺)(以下稱系
爭房屋),並於96年1月17日取得權利移轉證書,惟被告於
原告取得上述建物後,仍占有使用上述建物,拒不遷讓交還
上述房屋。又上述房屋,係占有訴外人台南縣政府所有之台
南市○區○○○段○○○○號土地,台南縣政府自96年1月17日
原告取得上述建物後,即向原告收取使用上述土地之使用補
償金,至96年6月30日止,共計收取新台幣(以下同)35,14
3元,更預計每月向原告收取使用補償金6,478元,而此部分
為被告因無權占用原告之上述房屋,原告所受之損害。爰依
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應自系爭房屋遷出,並將系爭房屋返還予原告,
並給付35,143元及自96年7月1日起至遷讓系爭房屋為止,按
月給付6,478元之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抗辯:對於原告主張其於95年12月18日向本院民事執
行處投標買受被告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
地上之同段25935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如附件台南市東南
地政事務所95年9月1日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斜線部分包括
第一層面積155.48平方公尺及涼棚69.88平方公尺),並於
96年1月17日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又被告仍占有使用上述建
物之事實不爭執。然系爭房屋係訴外人聖德宮之信徒所出資
興建,非被告所有,執行法院拍賣系爭房屋,均未通知第三
人聖德宮,致使第三人未能表示意見,原告自不得取得系爭
房屋之權利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業據其提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土
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使用補償金收入繳款書在卷
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5年度執字第3329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核閱屬實,且被告亦不爭執上述證據之真正,自可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四、查原告既已因法院拍賣而取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則其請求
被告應自系爭房屋遷出,交付系爭房屋予原告,自有所據。
又原告所繳納之土地補償金,自屬因被告未交付系爭房屋,
而原告所受之損害,因此,其自得請求被告負賠償之責。從
而,原告請求被告應自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
地上之同段25935建號建物(如附件台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
95年9月1日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斜線部分包括第一層面積
155.48平方公尺及涼棚69.88平方公尺)遷出,並將上開房
屋返還予原告,並給付原告35,143元並自96年7月1日起至被
告遷出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478元,自屬於法
相符,均應予准許。
五、至於被告抗辯系爭房屋係訴外人聖德宮之信徒所出資興建,
非被告所有,執行法院拍賣系爭房屋,均未通知第三人聖德
宮,致使第三人未能表示意見,原告自不得取得系爭房屋之
權利等語。此部分應由第三人聖德宮另行提起訴訟主張其權
利,要非被告所能爭執,在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確定為4,52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原告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即無必
要,在此敘明。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
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杰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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