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98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
甲○○丙○○戊○○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4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淑華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