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27號聲請人 蔡樹基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86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依法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原審亦參酌相關卷證查證明確,被告應無串證之虞。被告前於95年10月31日遭警拘提到案,旋於隔日遭檢方聲請羈押,原審原駁回羈押並諭令新台幣八萬元交保,惟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始遭原審裁定羈押,足證被告並無逃亡意圖,縱未羈押,對案件審理亦無影響。又被告自小於民俗陣頭環境長大並以此營生,今遭羈押,不但被告年邁雙親(父因被告被押病情加劇年初已過世)及年幼子女無以照料,團員生計亦受影響,處境艱難,且本案被告俱已配合偵審程序,深自悔悟,為此請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被告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有羈押之必要。被告所述家庭狀況等各節,核與羈押原因消滅無涉,且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依前述被告既仍有羈押之必要,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吳鴻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