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勝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4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勝吉於民國113年3月31日12時許至13時50分許間,進入告訴人 蕭文瑞 位於屏東縣○○鎮○○路000號之住處,見告訴人躺臥屋內房間假寐,且一旁吊掛告訴人所有的褲子1條,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褲子口袋內之現金新臺幣5萬元得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雖以本件與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48號案件為相牽連案件,因而追加起訴;惟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48號案件已於113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件則經檢察官於同月29日追加起訴始繫屬於本院,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48號案件審判筆錄、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27日屏檢 錦謙 113偵4269字第1139017904號函暨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48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於本院,揆諸上開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式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法官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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