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75號原告濬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瑩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萬2,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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