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77號聲請人台灣派羅特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榮滋 原告與被告 王裕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5,48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