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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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 律師被告東洲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蘆洲市○○○路○○○巷○○號兼法定代理人丁○○住臺北縣蘆洲市○○路○○號
居臺北縣蘆洲市○○○路○○○巷○○號被告乙○○住臺北縣蘆洲市○○路○○號3樓
居臺北縣蘆洲市○○○路○○○巷○○號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黎錦福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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